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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训家风展板精选好句233句

作者:子鱼 2022-12-07 12:25:29 / 101次阅读

1、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2、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3、(九)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4、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5、(十一)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野生映山红等;

6、(五)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7、(三)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

8、第七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0、(十)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11、(十四)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12、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13、第十三条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14、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15、(二)违反规定抛撒、焚烧垃圾、衣物和冥纸冥币,违反规定散发、张贴小广告;

16、利用镇村文明实践阵地,大力开展乡村光荣榜工作推荐宣传工作,宣传村规民约,家风家训,道德模范事迹,结合实际,从各村上报的好婆婆好媳妇等先进典型中优中选优,精心挑选,全面考察,确定典型。从扩大正面宣传教育入手,大力宣传移风易俗,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17、(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1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9、第十九条维护家庭和谐,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20、第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21、(十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22、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23、第四章法律责任

24、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25、第十二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26、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27、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28、(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29、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30、(八)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31、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监督。

3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33、(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3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5、(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36、(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7、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38、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39、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生产成本。

40、(十三)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41、(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42、(二)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43、实施全民素质提升工程。深入实施乡村文明提升行动,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开展扶贫政策宣讲进村、乌兰牧骑进村巡演、脱贫典型故事进村分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进村、文学艺术工作者进村创作、励志主题电影进村展映等“六进村”活动。深入开展新农村新牧区新生活培训,对农牧民进行科学知识、法律常识、卫生健康等培训教育,提升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素养。

44、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45、第一节 加强农村牧区思想道德建设

46、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47、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48、(一)驾驶机动车乱停放、乱穿插、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49、(三)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50、(十三)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51、(五)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装修等活动;

52、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5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54、(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55、(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56、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

57、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58、(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59、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蕴藏的思想教育和文化熏陶功能,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充分挖掘阐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少数民族传统节目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教育资源,开展灯会、庙会等节日民俗活动,引导农牧民在节庆活动中传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健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大力支持蒙古剧、好来宝、二人台、漫翰剧等传统戏剧、音乐及曲艺的研究、保护、传承、创作工作。扶持发展民族民俗和乡村记忆博物馆,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庄保护利用。

60、(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要求。

61、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2、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4、(九)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65、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66、(一)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67、(十二)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6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69、(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70、(四)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71、第三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2、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73、(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74、(十一)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75、(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76、第十七条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77、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78、(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79、尊重医护人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80、(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要求。

81、第二节 深化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创建

82、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8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4、(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85、第十六条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

86、第三节 丰富农牧民精神文化生活

87、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88、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89、(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0、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91、(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92、(三)在图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93、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94、(二)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和其他声响;

95、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96、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适当方式,对文明行为进行宣传。

97、(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98、(三)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开展助学、赈灾、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99、第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100、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101、(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102、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103、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弘扬孝老爱亲、尊老爱幼优良家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加大文明村镇创建力度,以基础设施共建、文明新风共倡、道德素质共育、贫困疾苦共助、经济发展共促为主要内容,深化文明单位与嘎查村结对共建活动,到2022年县级及以上文明苏木乡镇、文明嘎查村的比例达到60%。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到2022年自治区级及以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旗县达到12个以上。

104、母亲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以勤俭持家获得街坊邻居的称赞。她传给我们的家训是“惜衣有衣穿,惜饭有饭吃”。《朱子家训》说:“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我家的家规是平时吃饭不准剩饭,碗底的米粒也必须吃光。由此,我也养成了节俭的习惯,不抽烟、不喝酒,能省则省,决不奢侈浪费,简单、节俭的生活挺好。

105、(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106、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107、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108、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109、(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110、(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111、(十)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112、(一)注重家风家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113、(四)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114、第三十五条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5、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116、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117、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18、第九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119、(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120、第四条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121、(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122、第六章 推动乡村文化振兴

123、(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124、(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125、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126、(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127、(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128、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29、(六)其他维护家庭和谐的文明行为要求。

130、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131、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32、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133、(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134、第十四条鼓励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无纸化办公,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135、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136、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37、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138、(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13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140、(三)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41、第十四条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服从管理,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

142、(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143、第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144、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145、(五)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146、第二十二条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不得损坏车辆。

147、第十八条自觉维护社区秩序,遵守居民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约,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共建。

148、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9、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50、(四)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151、第五章附则

152、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以及文明行为表彰、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153、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154、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等活动,营造爱护红色文化遗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传承红色基因的社会氛围,弘扬“坚贞忠诚、牺牲奉献、一心为民、永跟党走”的大别山精神。

155、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156、(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157、在儿时的饭桌上,在长辈的言传身教中,好家风这种无言的教育、无字的典籍、无声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心灵,助我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158、(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159、自觉维护乡村秩序,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共建。

160、(十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161、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162、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163、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64、第二章鼓励与规范

165、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66、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通过苏木乡镇党委带嘎查村党支部、党支部带党员,深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依托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学习讲堂”,组建“新时代讲习团”和“草原学习轻骑兵”队伍,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面对面、互动式宣传宣讲。建立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网上“学习讲堂”微信矩阵和微信群,推送“每天一句”“学习微视频”等网上理论学习内容,广泛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67、倡导树立文明新风。深化乡风民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家训家规、传家风家教,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嘎查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加强对高额彩礼、薄养厚葬等问题的专项治理。

16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69、(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170、第一章总则

171、(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172、第十五条提倡绿色环保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173、(六)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174、(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175、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176、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177、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178、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9、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从业者职业道德、文明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180、(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181、(九)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182、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等活动。

183、(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184、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85、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186、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文明单位评选等活动,统筹协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工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187、(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188、第三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189、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190、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191、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192、父亲传给我们的是忠厚敦实的家风。“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父亲教诲我们“为人要忠厚老实,做事要勤奋踏实”。父母在日常生活上舍不得花钱,但买书本笔墨却很大方。父亲要求我们从小读书练字,特别是临摹《道德经》碑帖,既能练字,又可接受国学经典的熏陶。参加工作后,我谨记家训,干活做事从不偷懒耍滑,总是认真踏实、埋头苦干,当年为了祖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和小伙伴们一起义务劳动,早班连中班,撸起袖子、甩开膀子加油干……从进厂到退休,我年年被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业余时间,我写写画画帮厂里搞宣传工作,那时没有电脑刻字,横幅、会标、宣传栏都手工书写,常常忙得忘记吃饭。

193、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194、加强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和阐释民族文化的时代价值。加强文物利用、考古发掘和保护工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力度,抓好传统工艺、民俗等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传承人管理机制。做好“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组织宣传。

195、(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196、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197、(三)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198、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文化墙、生活日用宣传品等各类载体和文化阵地,具体生动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从小就抓、从幼儿园就抓,编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材,在幼儿园开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课程,并逐步纳入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课程。发展新乡贤文化,从基层干部、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创业带头人等群体中发现和培育新乡贤,凝聚道德力量。

199、(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

200、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201、第四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02、(四)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203、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204、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苏木乡镇、嘎查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工程,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农村牧区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广电网络基本公共服务入户工程、“鸿雁图书悦读”计划、广播影视固边工程、“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工程,加强草原(农家)书屋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205、(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

206、(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207、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208、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209、第三十二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210、(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211、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212、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213、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14、(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215、(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216、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217、(六)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18、(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219、(九)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220、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加强文明行为引导,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221、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222、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23、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着眼于满足广大农牧民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把“好不好”作为根本标准,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提供“菜单式”“订单式”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精准化。鼓励乌兰牧骑队员深入基层蹲点采风,因地制宜创作推出易于传播、轻便灵活、适合基层演出的文艺剧(节)目,每支乌兰牧骑每年至少新推出1台自编自演为主的文艺剧(节)目,每支乌兰牧骑每年为基层群众演出100场次以上。推进“网上乌兰牧骑”建设。

224、第十条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225、(六)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26、好家风是传家宝,应该代代相传。每次吃饭,看到小孙子用稚嫩的小手抓起掉在饭桌上的米粒往嘴里送,总是那样令人欣慰。

227、培育壮大农村牧区文化队伍。建立苏木乡镇、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人员队伍培养机制,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培育一批民间文化队伍及乡土文化人才。加强基层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实施“阳光工程”、中西部农村文化志愿服务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民间剧团、文化户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十佳”评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完善乌兰牧骑深入基层“种文化”工作机制,强化对基层文化工作者、文化骨干、业余文艺团体的教、学、帮、带以及对农村牧区特色“文化大院”“文化户”的文艺辅导,壮大民间文艺力量。开展乌兰牧骑与农村牧区中小学校“结对子”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文艺辅导。

228、(五)文明节俭操办喜庆丧祭等事宜,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229、(六)违反规定为摩托车、非机动车加装遮阳篷(伞);

230、传承发展红色革命文化。充分挖掘内蒙古丰富的革命历史文化资源,搞好革命传统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工作,做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修缮保护工作,发挥其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231、(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232、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统筹农村牧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资源,组织动员农牧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艺演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嘎查村建立文化活动队伍,开展群众性文艺活动。扶持乡村建立文化大院、文化户及各类文化协会,加强业余文艺创作,扩大农牧民文化活动参与面。

233、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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